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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11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我省部分地区对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促进了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地方未能切实履行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责任;有的学校存在“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有的学校高收费、乱收费,加重了群众负担。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清理和规范。

  目前,我省普通高中正处于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特色学校的发展新阶段。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需要,是营造普通高中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要求,也是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清理规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把握政策,明确要求,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市、各有关单位务必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把握好相关政策,依法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

  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办学要求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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