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0月底之前,市、县两级统计局分别将本级实施的细化、量化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同级法制办备案审查。并分别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印发本级实施的细化、量化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抄报上级统计局,同时在本局外网、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六、建立健全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配套制度
市、县两级统计局在完善统计执法投诉和统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还应分别建立健全以下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一)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说明制度。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统计违法当事人说明统计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政府统计机构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二)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指导和检查下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接受同级法制办定期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统计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处罚实施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部门行使,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一般由政府统计机构的负责人行使,对作出重大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则由政府统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四)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统计执法人员。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典型案例。对于统计违法事实、情节、性质、造成后果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统计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五)实行重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备案制度。要根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及时将重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报送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七、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