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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六)迟报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处罚依据为《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细化、量化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

  (一)合法原则。即处罚法定,涉及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二)合理原则。即过罚相当,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造成的后果程度和统计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因素,合理设置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三)留有余地原则。设置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本部门实施留有余地,细化、量化裁量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消除裁量权。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四、统计违法当事人适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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