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2010年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点》(浙委办〔201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2010〕71号)要求,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统计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统计行政争议的发生。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政府统计机构行政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统计机构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统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细化、量化的统计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
根据《
统计法》规定和《通知》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本次应当细化、量化的统计行政处罚范围。具体统计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如下: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
统计法》第
四十一条。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处罚依据为《
统计法》第
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