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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全面完成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以及乡镇和农村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桩定界工作。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推行水源保护区内的退耕还林和保护性耕作,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开展文昌市深田水库、临高县文澜江多莲、澄迈县福山水库和屯昌县良坡水库等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建设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形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0%,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推进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体系,加强省控断面和跨界断面的监测,实行流域总量控制,完善流域综合污染防治体制。建设人工湿地系统,对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重点乡镇和农场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并探索集中委托运营模式。以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为主线,继续加强三大流域和松涛、牛路岭、大广坝以及其他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任务的水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文昌河、文教河、北门江、文澜江及文昌市湖山水库、东方市高坡岭水库等水质较差河流、水库的流域污染进行综合防治。
  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我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数据库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信息系统。完善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海口等重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与预警应急系统,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重点加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重点海域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西沙群岛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护西沙群岛环境。强化城市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大对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口的环境监管力度,严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海。加强对高位池养殖、滩涂养殖和海水养殖的环境监管,合理控制海湾养殖密度,在沿海高位池养殖重点区域推广高位池闭环生态养殖技术,从源头上解决高位池养殖对近岸海域的污染。加大船舶污染防控力度,继续深化港湾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加强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船舶污染处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制度,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建立跨部门的海洋溢油监测和应急体系,强化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强化中部山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完成全省各市县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建立与完善生态功能区划体系。实施国家及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流域环境整治,增强中部山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网络,提高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实施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逐步构建和完善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湿地、海洋生态等自然保护区体系,在建设好已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扩建一批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俄贤岭等一批省级自然保护区,到2015年,全省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总面积不低于9%。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与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
  实施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恢复。加强对水土流失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对昌江、文昌、万宁等市县的沙化土地及儋州等市县的水土流失土地实施造林绿化,对25度以上的山坡地进行退耕还林,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天然林覆盖率稳定在19%,并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力度,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损毁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65%和80%,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70%。继续推进海防林建设,科学规划海岸带生态功能分区,加强对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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