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琼土环资〔20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实现我省环保事业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目前,我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如何以环境优势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是“十二五”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立足于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把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明确了新时期新形势下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12项重点目标指标、7项主要任务和6个方面36项重点工程。规划的实施,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综合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环境形势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全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01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所有监测城镇的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其中94.8%的监测日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全省82.8%的监测河段和94.4%的监测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国家Ⅲ类标准,18个市县的24个城市(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绝大多数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海南岛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一、二类海水占88.9%。
扎实推进减排工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市县减排目标责任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纳入到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体系中,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县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全面启动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大力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环境安全。划定了29个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专项清查行动和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启动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为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提供保障。
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生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达7.23%,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2%,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在2008年全国生态质量评价中,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指数位居全国第三位,全省18个市县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均为优良。
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十一五”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31个,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2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1.7万吨/日,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914吨/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6%。积极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全省16.8%的自然村,51.2%的农业人口受益。大力推广沼气、人工湿地和垃圾堆肥等技术对农村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十一五”新增沼气用户21.48万户,新增人工湿地处理能力19040吨/日,试点村镇的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
加大投入,环境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我省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三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得到加强,环境执法基本装备全面达标,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全省环境监管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我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海南实际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十一五”期间,相继颁布了《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23项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等5项责任考核办法,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