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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按照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管理实施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运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对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修复和加固,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的管理维护和完善工程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程序应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7号)实施。相关施工图设计变更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明确“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落实相应保障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为确保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度汛,各地务必于2012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清淤、加固工作。

  八、全力防范,多措并举,狠抓工矿企业汛期防灾措施落实

  继续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加强社会监督约束力;通过督查制度,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告知制度,着力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通过除险制度,着力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科学实施,严防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地要在汛期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场址及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垮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务必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九、夯实基础,长效防灾,加快建设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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