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52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原国家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