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凡由海南省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办法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
(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条 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