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5.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七)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城市经营场所短时间内有人员聚集密度较大的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记录,建立检查台账。

  (八)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提升公众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整治、事故预防的认识。

  四、加大监管力度,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十)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职责。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将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属地政府应建立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对本地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举办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检查。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应纳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特点和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夯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

  (十一)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负有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审批谁负责”和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各级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