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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或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经营责任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教育培训记录应留存2年以上。

  (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禁止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

  2.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设置在建筑物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3.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严禁有下列行为:(1)在营业、活动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2)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3)超过额定人数;(4)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5)超负荷用电、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临时电线;(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禁止使用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明火飞行器;禁止在营业场所的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将营业场所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或者在营业场所内留宿无关人员;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充装、销售、施放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充装的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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