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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12〕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强化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力度,以降低事故总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实现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二、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概念及范围

  (三)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概念。本意见涉及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各设区市、省辖市、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经营单位从事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室内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室内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室内营业场所。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源头防控

  (四)全面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或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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