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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琼财税[2011]30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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