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全面正确执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部门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条 实施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