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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法制[2012]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和内设机构执法监督协调机制,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和推诿,并按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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