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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法制[2012]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原文转发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体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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