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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法制[2012]1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服务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权益记录的;

  (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

  (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

  (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

  (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

  (七)提供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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