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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节 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七)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理由中说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对裁量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说明行使裁量权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第八节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节 期 间

  第五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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