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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节 听 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四)听证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五)听证的主要程序;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公开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或者其他公开的媒体公告听证时间、地点、案由。

  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本着公正、中立的立场主持听证。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宣读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第四十九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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