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当事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书面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第四节 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受理申请或者立案的有关信息;
(二)委托代理人;
(三)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陈述意见和申辩;
(五)提出证据;
(六)依法申请听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与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与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等。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职责和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