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法制[2012]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国家和我省对行政执法文书有格式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厅统一制定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