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地挂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由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挂靠本地渔船以及本地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渔船异地挂靠在经营组织,该组织设立人的户籍地与组织注册地不一致的,或渔船异地挂靠在他人名下,证书载明的所有人声明自己不是实际船舶所有人的,确认为异地挂靠关系。
(2)对异地挂靠渔船,由挂靠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
(3)由渔船实际所有人在其户籍地,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
2.管理要求。
对异地挂靠渔船,相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自查自纠阶段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属于市内异地挂靠的,由渔船挂靠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实际所有人户籍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接收证明。
(三)渔业辅助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渔业辅助船安装捕捞设备从事捕捞生产的,责令其在自查自纠阶段拆除捕捞设备,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对审验清查出的安装捕捞设备的渔业辅助船,由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2.管理要求。
(1)对渔业辅助船,由各市区、开发区落实包保责任人,明确管控责任,实施重点管控。
(2)渔业辅助船必须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3)凡已取得《渔业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尚未建造的,一律不得建造,按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渔业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涉外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审验清查阶段完成本辖区内远洋、涉朝、涉韩渔船的排查登记。
(2)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远洋渔船安装国家规定的卫星船位监测设备,对涉朝、涉韩渔船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设备和身份识别设备。
(3)远洋渔船必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以区别于近海渔船。
(4)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涉外渔船或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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