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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威海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措施与要求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由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2)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管理权限对渔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3)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三无”渔船,由船东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按渔业资源费标准缴费且不享受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

  (4)由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统一核发特种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逐级报市、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安边防部门发放边防有关证件。

  (5)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出具《限期报废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报废。对限期届满后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6)对脱审渔船,由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其限期年审。对逾期拒不年审的,按程序吊销其证书证件,纳入“三无”渔船管理。

  2.管理要求。

  (1)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拥有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渔船所有人,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到当地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在审验合格之前不得出海作业。

  (2)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须自觉申报船舶检验、年审,按规定缴纳渔船检验费、登记费及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3)“三无”渔船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4)纳入管理的拖网渔船只能在C1渔区作业,其他作业方式的渔船只能在所属市区范围内作业,不得跨区域生产。

  (5)渔船修造企业制造、改造、修理渔船需向有管辖权的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对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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