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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威海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宣传发动(3月底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渔民进行渔船整治的宣传教育。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渔民群众。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确保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自查自纠(4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省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6月1日-8月15日)。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以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微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监管要求的“三无”渔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各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验收(12月1日-12月20日)。各市区、开发区要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对渔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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