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关的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考核对象报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检查;
(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三)进行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将综合分析评定情况告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综合分析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具体分值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时,可根据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确定计分条件和分值计算时有所区别。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计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或绩效评价考核总分。
第三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