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处理社会矛盾机制的运行情况;
(三)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情况:
(一)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情况;
(二)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情况;
(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六)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情况: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
(二)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部署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作用发挥的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行政决策规则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情况;
(四)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调整、完善行政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程序制度遵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