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组织领导情况: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
(二)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协调机制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
(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履行和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履行政府主要职能情况;
(二)依法界定政府部门职责情况;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改进的情况;
(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的情况;
(五)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
(六)依法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第十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遵守行政决策权限规定的情况;
(二)行政决策规则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等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及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及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三)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修改、后评估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情况:
(一)依法排查、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维护社会稳定制度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