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力度。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广泛开展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强化对青少年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的重要条件,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园用语用字检查监督制度,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内容。
(三)加强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在各行业尤其是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中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党政机关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应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之中,并对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水平提出明确岗位要求。各公共服务行业应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来抓,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要明确语言文字应用要求,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四)切实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广播影视用语用字,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企事业组织名称用字,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和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现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应达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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