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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任务,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7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称补缴纳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城镇户籍的认定办法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情况、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统一我市城镇户籍的认定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城镇户籍”对待,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一)居民户口本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二)所在村已变更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
  (三)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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