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均等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供求分析工作。继续开展好各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行动。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实现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联网。“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登记求职100万人,成功就业50万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立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并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技术标准,培育和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水平。建立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园区聚集。
6.构建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失业风险。建立和完善失业统计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危急情况下失业风险的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监控人群扩大到在当地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建立人员回流统计监测制度。建立以失业率为主、登记失业率并行的失业监测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把控制失业率作为衡量各地区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劳动保障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内。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应急处理机制。鼓励支持企业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并组织失业人员到相应的就业准备活动中。对已关闭的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陷入困境的企业,积极落实失业保障政策和扶持政策,坚持实行失业保险、低保和再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7.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监察工作。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5%。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县级、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和行业三方机制。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预防预警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