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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4.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初创期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5.引导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初创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创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家精神培训。

  (四)省财政厅。

  1.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政策。积极落实现行的促进就业以及安置残疾人员、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等有关政策,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反映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加大创业工作支持力度。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扶持力度,鼓励扶持全民创业工作。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额度,落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3.继续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4.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的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落实好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加大职业培训工作支持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资金统筹使用。重点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两后生”(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对技师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6.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方落实就业资金自查和互查机制,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五)省人社厅。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各种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做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规划》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经验交流、情况通报,推动各地加快政策落实,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等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应对就业形势变化的政策储备。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全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建设。落实完善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行政校合作服务创业工作联合体。完善落实鼓励军转干部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及孵化基地评审。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创业培训人数突破30万人;建立200个定点创业培训基地,其中20个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80个至100个创业实训基地;建设30个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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