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2〕2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做好全省“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规划》是我省首部促进就业的省级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做好我省“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全面贯彻落实《规划》,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和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的战略部署,把就业工作作为民生之本,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措施,推动全省就业形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发改委。
1.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实施有利于增加就业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形成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大力支持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2.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提高经济增长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就业群体的吸纳作用。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机会。加强就业、社会保障和维权服务,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进城平等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实现及时较稳定就业。
3.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发挥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的作用,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和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城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