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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通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通知
(蚌房金〔2012〕5号)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蚌埠市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在蚌埠市区购买二手住房及在市辖三县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单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的部分条件。仍按缴存余额的20倍核定额度,但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适度放宽。

  (一)单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的,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在收入、年限、首付比例等相关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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