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12〕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威政发〔20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