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害化科学试验;
(六)海洋教育宣传活动;
(七)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或者开发活动。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设专章编写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生态与资源补(赔)偿方案及具体措施。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相一致,并服从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洋公园内可以建设管护、宣教和旅游配套设施,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三十六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及其相关活动,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共享,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副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海洋特别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额度内酌情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九十条规定,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