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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招投标计划,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做好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相关工作。在启动项目招标工作时,应当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确保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每周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及招投标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内容应当全面、系统,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区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审批公示、监督检查、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一)明确招标启动条件
  1.实施增层改造方案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产权文件;
  (2)增层部分的立项批复文件;
  (3)增层部分的规划意见书;
  (4)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增层部分的规划许可证书在开标时予以核验。
  2.不实施增层改造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确认文件;
  (2)综合改造工程规划备案手续。
  (二)实施招标事项并联办理。招标人具备启动招标的条件,在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招标方式抄报、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投标人资格条件登记及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三)推行示范文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
  (四)优化招标工作。招标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择确定投标人后,可以直接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不需再发布招标公告。在保证招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工作时限,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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