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为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被推荐对象还必须具备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含总公司)以上荣誉称号或者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二、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评选原则。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面向广大职工群众,坚持突出重点、突出企业、突出效益、突出创新;兼顾全市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的典型代表,充分体现劳动模范的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副局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干部同等对待)。
(二)评选程序。根据《武汉市市级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程序。被推荐人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所在单位(含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职工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5天以上,在没有异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政、工组织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连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
2.上报程序。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对各基层所报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第十五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3.审核程序。市第十五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被推荐人为法人代表的,应当征求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所领导的经济组织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在近3年内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者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含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建工会和职代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3个专项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
4.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名单经市第十五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初审后,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如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核认为仍符合评选条件的,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