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入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名册:
(一)在入册申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资质被降低后不满足入册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设计合同的;
(四)因行贿受贿、转包挂靠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册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
(此名册排序不分先后)
序号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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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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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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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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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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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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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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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方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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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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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京军都晨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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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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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旭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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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北京房地中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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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北京筑福建筑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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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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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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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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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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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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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北京方州基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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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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