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名册适用于列入2012年至2015年北京市住宅综合改造工程。凡参与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住宅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均应当为本合格承包人名册内的企业。
第五条 本名册内所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均为合格设计单位,均有平等参与本市住宅综合改造工程设计的权利。
第六条 各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拟进行综合改造住宅所处地理位置、规划条件、抗震鉴定情况,从名册内设计单位中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及投标设计方案适用的原则,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任务。
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设计单位承担的任务量不得超过其设计能力。
第七条 住宅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计费按照《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算并下浮20%。
采用工业化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数取为1.4;采用传统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数取为1.2。
第九条 入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三)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精心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入册企业在工程设计和实施时,应当遵守其递交的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其设计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符,否则实施责任主体有权中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入册企业资质等级因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