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过渡期是为进口和销售白炽灯企业在本市停止进口和销售白炽灯措施实施前,处理其库存白炽灯的一个缓冲时期,减少因政策实施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第四阶段中期评估,根据国家和本市淘汰白炽灯实施情况,结合电光源技术发展及照明产品市场变化情况,以及淘汰进程中存在的障碍,对后续步骤淘汰的目标产品、时间及方式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后续政策进行调整。
表2. 北京市停止使用白炽灯实施步骤
阶段
| 实施时间
| 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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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
| 在残疾人、低保户家庭和中小学生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领域开展白炽灯换购节能灯工作,推广节能灯500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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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2年4月至2012年底
| 在其他领域继续开展节能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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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13年底
| 市级政府机关全面停止使用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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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14年底
| 其他公共机构全面停止使用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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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015年底
| 宾馆、饭店、商场、商用写字楼、工业企业等生产营业性单位全面停止使用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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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公共机构率先垂范,限期完成淘汰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在2013年底前全面停止使用白炽灯,其他公共机构在2014年底前全面停止使用白炽灯。各级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单位、本系统在用白炽灯情况调查,提出分阶段淘汰白炽灯计划。采购安装替代光源费用由本单位财政经费预算支出。
(二)关注特殊居民群体,实施以旧换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