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