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实行基本奖励和奖励金额与罚没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情况,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举报煤矿企业隐瞒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1-2万元。
2、举报自然人或其它企业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取缔其非法(违法)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5千元。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
(二)奖金与罚没收入挂钩标准:
1、对举报以下事项的,按罚款、没收非法(违法)所得总额的5%向举报人兑现奖金,不足1万元按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
(2)举报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的;
(3)举报煤矿企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的;
(4)举报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除外)的,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额的2%向举报人兑现奖金,不足500元按500元执行,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3、同意分(缓)期缴纳处罚款的企业,在首期罚款缴纳后,按企业缴纳首期付款的2%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