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或其他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八)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九)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