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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煤炭资源作价入股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煤炭资源作价入股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一些已取得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未经批准,将煤炭资源作价入股或者变相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扰乱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受到损害。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企业不得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煤炭资源作价入股或者变相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更不得作价出售尚未开发的煤炭资源。

  二、根据有关规定,煤炭企业可以对煤炭资源勘查、矿山建设的投入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但上述投入必须以有效的票据为依据,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煤炭企业就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当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已取得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者变更企业资产产权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均按采矿权转让变更处置。

  五、其他已取得一、二类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及转让变更矿业权的,也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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