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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足额到位

  城乡低保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所需低保资金给予补助,同时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不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差异,自治区每年对各地低保补助资金统一按补助人数、财力水平以及绩效考评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补助人数依据上年的有关数据核定:对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指导性保障标准的地区,按全年纳入低保的平均人数确定;对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指导性保障标准的地区,以自治区的指导标准为保障线,计算全年纳入低保的平均人数;超过指导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人数,所需低保资金自治区不予补助,由地方承担。各盟市要及时、足额核拨自治区下拨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大本级匹配力度,按要求足额安排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贫困大学生救助等项救助资金以及敬老院建设和运行经费,特别是要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力度,有效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和城乡低保对象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救助工作任务有效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充实领导小组,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序推进按标施保工作。2012年,凡没有建立专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地区,要全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切实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际问题,并按规定标准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按要求完成数据录入和数据监测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公开化。

  五、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创先争优

  各地区要按照《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1〕2452号)要求,尽快出台或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或实施细则。自治区将于2012年4月对盟市人均社会救助资金配备情况、动态管理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情况、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安排、日常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情况,信息化建设、审计监督检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含信访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并专门安排一部分救助资金用于以奖代补,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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