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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2]18号 2012年3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按标施保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强化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1〕275号)要求,在试点地区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全面开展核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化管理力度,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受理申请和审核单位,要充分调动嘎查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做到入户核查准确、合理,审核上报公正、公平;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审批单位,在认真审查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到没有民主评议和公示的不批、民主评议和公示材料不完整的不批,使真正困难的城乡贫困群众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加大动态管理力度,积极推行按标施保工作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力度,积极推行按标施保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认真研究解决按标施保工作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按标施保工作落到实处。2012年自治区将按照按标施保工作要求,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占城乡总人口的比例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2012年各盟市城乡低保对象占城乡总人口的比例要基本维持在2011年年末的水平上。由于旗县(市、区)间的保障比例目前还不够平衡,各盟市在下达指导性保障标准时,要根据当地实际相应调整旗县(市、区)保障比例,同时要求各旗县(市、区)逐步从比例调控和分类施保向按标施保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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