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济南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施监管减排,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9万吨、0.91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1.9%、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47万吨、0.65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2.6%、15.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万吨、9.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5.5%、16%。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根据国家、省关于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辖区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要求,我市将“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和重点企业。
1.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在扣除市管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的排放基数、产业结构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重点企业。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污染防治现状和国家、省有关要求,核定分配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及年度分解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