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27号 2012年2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在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盟市及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风电基地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盟市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及旗县(市、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物流园区等)总体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各类园区管委会下设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