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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25号 2012年2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9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推进《办法》顺利实施,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所倡导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全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在开展备灾救灾、社会救助、群众性应急救护、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和促进我区和谐、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然不相适应,全社会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存在模糊认识,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还有不少困难,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新修订的《办法》,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大了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为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富民强区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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