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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


  2.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支持金太阳示范工程、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3.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末,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为实现这一规划,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亿元,本年末全区所有城市及旗县所在地城镇均要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7.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2%。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5.5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1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4.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计划投资2.6亿元,对部分重点区域历史形成的矿山地面塌陷、固体废弃物、采坑和排土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植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所需资金从“两权”价款中解决。)

  (十) 创新社会管理工程

  1.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按照一定比例分担。201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建设。继续推进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建设,力争2012年底所有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均达到300平方米。(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2.加强基层政权、苏木乡镇生活设施建设。加强嘎查村级组织机构运转、苏木乡镇生活设施和苏木乡镇财政机构标准化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9000万元,新增7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

  3.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集中力量处理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2012年筹集资金1.638亿元,其中,中央补助546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5460万元,盟市及以下分担5460万元,用于解决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以及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自治区信访局负责实施)

  4.加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做好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2012年预计投入资金17.6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2.98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62亿元,用于各级强化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自治区政法机关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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